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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處:
http://star.mt.co.kr/view/stview.php?no=2009122215270135930&type=1&outlink=1
這是關於韓庚的律師遞交給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的訴狀中提到的關鍵六種索賠條款:

1.該合同有多處傾向於SM的條款
第一份合同是在2003年1月簽署的,當時韓庚尚未滿18歲(未成年人),而且他是一個中國人,他並不瞭解韓國娛樂圈,所以SM給了他一份完全由SM公司單方面研究的協議。

不僅如此,在2007年2月和2007年12月又簽署了兩外兩份由SM提出的單方獲益的協定,這兩份協定的簽署意味著韓庚將沒有任何機會提出任何有利於自己的條約。


2.合同為期13年,而實際更久
他簽署的第一份合同是在Super Junior第一張專輯發行的十年後即可到期。但是在第二次簽署時則演唱為十三年。Super Junior的第一張專輯是在2005年12月發行的,所以這份協議將在2018年12月到期,屆時韓庚已經35歲了。

此外,如果韓庚因為身體健康原因或者學習,不能參加活動時,合同期限還將根據具體情況自動延長,所以真正的期限,並非紙面上所寫的那麼簡單,而是遠遠超過13年。這項條款嚴重侵犯了韓庚的公民權利。

3.有一項條款,規定韓庚一旦違約或者做損害公司利益的事,都要給SM支付巨額賠償金。此規定妨礙韓庚取消合同本身,或者其中的一些協議。

如果韓庚想到去別的公司繼續演藝生涯,他將要賠付SM公司三倍的培養費,並支付在此期間由他引起的公司經濟損失金額的兩倍。

4.合同中所規定的韓庚的權利和責任嚴重不平衡
韓庚必須遵循、參加日程上所有SM公司列給他的活動。他必須無條件履行和遵照SM的命令和要求,而完全沒有調整合同的權利。

5.SM強迫韓庚去做一些違反他意願的活動

在訓練期間,如果韓庚遲到和缺席,或者沒有完成他的日程,第一次他將會被罰款一萬韓元(10,000韓元=58RMB),第二次是兩萬韓元(20,000韓元=116RMB),以此類推。首次亮相後,如果他在做日程時遲到或缺席,他將賠償所有損失。如果他超過1天沒有和SM進行聯絡,SM公司即可取消與他的合同。如果他沒有完成全部日程,根據情況公司會向他索賠五百萬韓元(5,000,000韓元=29000RMB)。

根據這份合同,韓庚沒有任何安排自己日程的權力,他必須遵循SM的話並且只能參加SM經紀人為他準備的電視節目和舞台演出。甚至在生病的時候,韓庚也不得不在SM的強制下參加一些活動。

6.韓庚和SM之間的利潤分配及版權問題

合約期間錄製的專輯和歌曲版權都屬於SM。即便是韓庚作詞,作曲,或改編的曲目也均屬於SM。SM可以未經韓庚許可使用這些作品。

至於專輯銷售的利潤分配是這樣的,專輯銷量必須超過50,000張。
在此前提下Super Junior團隊可以從中獲得2%的利潤提成。如果數字音樂或CD銷量,他們可以獲得10%的利潤提成。如果是海外銷量則可以拿到60%的利潤提成。

對於藝人來說, 2%的提成對於13個人而言是微乎其微的。而數字產品和海外利潤則必須分別達到銷量標準後,藝人才能受益。而利潤主要受益人其實是分銷商,對團隊來說沒有什麼意義。

至於海外活動的收入,則先要扣除SM統計的開支和費用,剩餘的利潤才可以分配給成員。

庚方認為SM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濫用權力。針對以上六個原因,該合約屬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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